摘要
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有四点不足 :战时的定义欠严谨、战时犯罪内容少、过于分散、没有将战争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刑法。因此 ,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实际 ,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军事刑法 (主要是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 ) :完善战时的定义 ;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合并为《危害军事利益罪》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将战时犯罪集中规定 ;将战争犯罪纳入刑法。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61-64,74,共5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