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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XZ银行信用证拒付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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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原产地证上的FOB价与发票显示的CIF价相等,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拒付了受益人信用证项下款项。受益人不服并上诉,江苏高院根据UCP600第14条d款推定CIF和FOB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判决不符点不成立。论文从三个方面论质疑了江苏高院的结论,并结合本案对受益人、交单行和开证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作者 陈卫华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75-77,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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