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建议尽管是一种职权行为,但对被建议对象而言只具有柔性效力,无论是对检察建议陷入困境的成因分析还是其制度化努力,均应充分观照检察建议的柔性效力这一命题。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应当在检察权所能辐射的范围内进行,而且这种制度化的结果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强制和对被建议对象的柔性为体系内容。以现有制度文本为对象,适用范围的重新厘清、以功能为中心构建检察建议的具体运用形式、明确实际制发者在检察建议中的程序地位、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与针对性以及优化考核评估是进一步优化检察建议的方向。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68-172,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创新团队"司法体制改革评估创新团队(2015年)"项目的研究成果
广州大学"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项目"(YB20170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