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将“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健全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法官进行业绩评价机制。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审判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应当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这里还需要依据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助理的特性,对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设计,使之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匹配。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5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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