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恰好较为完整的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93-96,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