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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让政府债务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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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正式实施,为这一局面的改善带来了转机。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政府在一定时点资产、负债情况的综合报告。当前,各地政府已经在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全面铺开。若能加快实施,可以对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出处 《财会研究》 2017年第8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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