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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同业存单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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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8月31日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出处 《金融世界》 2017年第10期6-6,共1页 Financ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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