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管理职责划归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12年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进一步明确:在港区内危化品生产和使用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仅与危化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出处
《劳动保护》
2017年第10期42-44,共3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