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从山东淄博周村到河北衡水枣强,从湖南株洲醴陵到内蒙古赤峰元宝山……,一些因辖区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安监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引发安全生产领域人员热议。许多人认为,基层监管人员无论怎样做都无法做到履职尽责。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与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明确界定,让基层监管人员难以避免被追责。二是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形成了事故都是监管人员责任的意识。
出处
《劳动保护》
2017年第10期50-50,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