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业转让标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的现实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国外营业转让标的的五种学说:"营业财产说"、"营业组织说"、"营业有机体说"、"经营行为说"和"经营者地位说",均存在各自软肋。国内学界对此少且浅的研究致使该论题更成为"雾中之花"。因此,深度探究界定营业转让标的的标准极为必要。以国外学说的比较评价为基础,结合域外法的考察以及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探究表明,采用"经营性资产说",将营业转让限定为"转让为实施某一营业所必须的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行为"是较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出处
《社科纵横》
2017年第10期89-93,共5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