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患有某种难言之隐疾病,经医生检查后,建议我住院观察一周。为此我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谁知公司却非要我出具诊断书等就医证明材料,并表示如果我不提供,将拒绝准假。我觉得自己已在公司工作五年,公司此举太没有人情味,简直是故意刁难,加之觉得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审查,尤其是不想让公司知道我所患的具体疾病,遂不予理睬并离岗而去。不料,当一周后我返回时,却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旷工5天,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经明确规定,如果连续旷工5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7年第9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