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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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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已经去世,其妻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
出处 《乐活老年》 2017年第10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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