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范畴是理解"公共性"概念变迁的基本逻辑因素。在前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私"的划界标准是"官府的"或"公共权力的"——"官方的"是公共的,"民间的"是私人的。因此,国家或政府就成为传统"公共性"的承担主体,这一传统意蕴的公共观念是"自上而下"赋予的或代表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开的交往活动"自下而上"创造的,"批判理性的"是其本质特征。现代公共性能够最大限度私凝聚共识,形成公共意志,既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又涵摄私人领域的价值和需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为前者赋予厚实的合法性基础。
出处
《理论观察》
2017年第9期42-44,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