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进行转隶。《方案》对于监察委的性质、地位、案件移送等内容只是作出了比较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难免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诸多问题。试通过从审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的角度,来对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监督制约等内容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对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一些可以借鉴的内容。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4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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