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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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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遭受过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的轰炸,部分人甚至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财产、人身威胁。《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其中第5条第1款对“情节严重”作出了界定。但笔者认为还有部分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笔者试在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作者 陶涛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4期59-61,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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