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县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始于春秋时期,承担着催缴赋税、维护地方稳定等职责,但长期却没有独立的财政地位。直到1935年,县级财政才逐步确立了其独立地位。从此之后,县财政作为中国财政层级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县级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是中国财政体制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分税制,县级政府的财政权限逐步扩大,各级政府的利益渐趋一致,财政管理体制的法治化程度逐渐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上更前进了一步。当然,当时的县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汲取能力不足、共享税种设置过多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