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股公司是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农民股东。当农地股公司在农地入股期限届满前解散或破产时,因剩余期限间公司无实际经营入股农地,产生入股农地的未实现利益。农地未实现利益应作为公司资产,由股东分配或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农地未实现利益由公司章程确定,如未规定则按照农地作价总额÷入股年限×(入股年限-实际经营年限)方式计算。农地未实现利益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变现为实际利益,变现利益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农地未实现利益。公司解散时,由股东会确定变现利益数额及剩余农地经营期限的经营人。公司破产时,农地拍卖、变卖或折价的受领人及强制管理的受托管理人为剩余农地经营期限的经营人。变现利益低于或等于未实现利益,以变现利益数额清偿公司债务;变现利益高于未实现利益,以未实现利益数额清偿公司债务,高出部分归农民股东所有;强制管理时以受托管理人收益部分清偿公司债务。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1-37,共7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AHSKY2016D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