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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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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爪人信息。”该规定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将个人信息纳入到“民事权利”客体的框架内予以保护,明确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本内容,为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作者 丁文严
出处 《中国审判》 2017年第24期56-57,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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