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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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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与运用。它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其一,在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于全过程。其二,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三,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恤人情、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其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弘扬人文精神,树立法律权威完善法规制度。”
作者 樊崇义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处 《人民法治》 2017年第10期72-7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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