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以确立体现在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之中,这一制度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保障了辩方诉讼权利,规范了侦查取证行为,重新定位了诉讼构造,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范围以及责任等问题都日渐显现,有必要对该制度予以重视和研究,以促进其发展和完善。警察与普通证人需要区分的重点在于警察出庭是否是基于其职务活动的延伸;对于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警察拒绝出庭,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惩罚。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