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国家以自白"自愿性"规则为核心,形成了"内省式"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路径。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认定路径以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列举和规制为重点,形成所谓"外控式"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路径。这种路径的优点是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在于缺乏弹性,难以穷尽所有严重非法取证行为。未来我国应采取一种结合二者优点的非法言词证据认定路径,其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引入"自愿性"标准;二是列举常见的、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并建立强制性推定;三是对不属于列举范围的非法取证行为,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自愿性"标准进行裁量。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8期10-1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