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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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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要求,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合法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通告如下: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19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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