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安抗辩权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为理论基础,其作为起源于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的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赋予合同先履行方在发现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后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手段。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当中,但由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当中认识上存在分歧。通过对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条的进一步解释,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