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解释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协议界定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所签订的协议。这一定义不符合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基本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实现法院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也对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产生实际的负面影响。为正确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协议,使只要与行政职权相关、符合公益目的和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政协议都能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应当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政协议定义进行必要的改造,从而使行政协议纠纷顺利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真正实现法院对行政协议纠纷的合法性审查。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90-99,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