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实质演变形势,理所当然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压制型的非法集资规制策略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理引导和简单粗陋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缺乏差异性。对民间集资活动认知理念偏误、认定标准粗陋以及非法集资罪名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难以有效契合导致了规制失败。既有规制规范本身的偏失与非法集资行为多样化的发展同时要求,重新认识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积极转变既有的非法集资行为规制的理念与方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制规范进行调整与补正。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15-120,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建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A045)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