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之一确立下来。我们在充分肯定刑事和解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思考其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状况。结合侦查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公安机关的从宽建议权、双方当事人的成本投入和权利保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等问题后,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下,侦查阶段当事人和解制定的适用存在不恰当性问题。通过分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权的扩充和保留之后的影响,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进行刑事和解。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22-26,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