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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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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7年第27期51-57,共7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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