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兼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兼职律师对律师机构享有的权利与专职律师不同。司法部的行政规章将兼职律师排除在合伙制律所合伙人和个人律所设立人的范围之外,导致兼职律师无法成为律所合伙人和个人律所设立人。如果通过修改行政规章使兼职律师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和个人律所设立人,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5期48-49,52,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