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预防虽不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却与工伤预防直接相关。我国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在缺乏独立性、监管模式碎片化、行为模式倒置等一系列的问题,增加了工伤发生率。因此,有必要在探究工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研究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伤预防的关联性,改革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完善监察制度,以发挥其工伤预防的功能。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77-88,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劳动管制现状与法治化实证研究"(15YJA820023)
浙江财经大学2016年度研究生校级科研项目"我国劳动监察职能设置与机构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