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20%、25%、25%、10%、10%、10%。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9期71-71,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