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段时期以来,学术界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这就使得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这也与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刑事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既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加强对该行为的法律监督,还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119-124,共6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