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行为从重处罚,大部分学者认为妨害公务罪的嫌疑人无论采取暴力还是威胁行为,只要造成警察伤害后果且阻碍公务的正常执行即可定性为暴力袭警行为。从法律渊源及司法实践中看,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袭警的构成模型为:嫌疑人具有意识上的主观恶性与行为上的主动性,采取了有形力或者使用了危险器具,造成了警察的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及其他危险结果。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