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自出现以来便受到世界范围内金融领域相关机构、组织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数字货币不同于虚拟货币,也不属于比特币等金融产品,与传统的电子货币也存在本质差异。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应在明确其作为国家本位币形式之一的基础上,探索防范风险的法律路径。
出处
《北方金融》
2017年第8期51-54,共4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普惠金融视角下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16CFX04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