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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狗分尸留“死亡字条”男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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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杀狗与故意杀人,画不上等号。然而,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被告人到报复对象住处将狗杀死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对方,事后又多次发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判处拘役5个月。
作者 黄云峰
出处 《百姓生活》 2017年第11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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