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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与回归:行政行为的概念纷争与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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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和行政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但是,行政法学界在三十余年的理论争鸣中尚未形成共识。概念纷争背后有其复杂的学理根源,具体体现为三对矛盾:理论与实践双重功能的排斥反应导致外延模糊;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的冲突引发内涵混淆;概念群内部的矛盾使得理论体系难以自洽。在厘清概念纷争的学理根源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应选择"外松内紧"的策略,"外松"是指内涵界定上重申"广义型"的解释态度,以行政主体、行政权力和法律意义三要素为基点,宽泛地描述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力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通过概念的弹性化以适应不断变迁的行政法治实践。"内紧"是指外延界定上根据实践操作的需要,将宽泛内涵细化为可类型化的"子行为",建立针对性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进而由不同层次的概念构成开放且具有发展性的行政行为体系。
作者 靳澜涛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3期23-29,共7页 Law-Base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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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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