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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环境法上的状态责任为核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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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行政罚上之状态责任若未达特别牺牲之程度,自未逾财产权社会义务所应忍受之范围。而状态责任系指人民依法规之规定,对某种状态之维持,因基于"与物之联结关系"而具有义务(尤其是所有人、占有人),因违背此种义务,故须受到行政罚。就各类涉及污染防冶、危害预防之法规而言,当行为责任之追究不足以达成立法目的时,状态责任确实在现代干涉行政法(尤其是环境法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惟关于其概念之厘清,就学理与实务见解而言,则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作者 吴志光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22-29,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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