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将"签署具结书"作为依法从宽处理的条件之一,这一规定使"具结"由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选择性适用措施进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必然适用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具结书为格式文书,具有保证认罪认罚、自愿具结悔过、决定后续程序及证明案件事实四大功能。"具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自认,具有控辩协商的性质,其法律效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检察院、法院均产生约束。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102-112,共11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律师参与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B FX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