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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的类型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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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法理论假定契约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而实际上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契约是不完全的。对这些不完全契约进行类型化拆分并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是现实有效的做法。针对缔约的不同阶段,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可以分别规定当事人缔约前的信息披露义务,缔约中的法律默示规则,缔约后的再磋商义务,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层面上,法律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解释方法等进行干预,从而使不完全契约与完全契约一样得到很好的法律调整。
作者 叶桂峰 吴煦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1YJC8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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