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究竟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该法并没有明确,容易造成理论上的困惑。本文从行政法和《反垄断法》二元视角进行考察,指出"滥用行政权力"是对行政垄断行为行政违法性的概括,明确其行政违法性不仅不会影响《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而且还可以发挥行政法以及《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共同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进而提出应当将法条中的"滥用行政权力"修改为"采取行政违法行为",并明确指出它应当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和违反法定程序。
出处
《中国物价》
2017年第10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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