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与成熟市场(美国)并购基金的主要差异 在管理依据方面,我国并购基金的专项法律建制暂缺。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经历一个世纪的发展,并购基金也有50余年历史,所以,并购基金设立、筹资、投资、退出的各环节都有据可行,有法可依。而现阶段我国并购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依据,仍是广义上的基金管理和并购相关法规,缺乏专项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障边界,钝化了风险和损失下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机动性,增加了并购基金交易的法律风险,阻碍了并购基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出处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0期63-64,共2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