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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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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0期3-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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