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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重新定位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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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应对提起公共诉讼的职能进行变革,将刑事公诉职能与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纳入统一的公共体系之中。其次,应当重构抗诉职能,对于法院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错误的生效裁判案件,提起特别抗诉,从而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再次,应当扩展司法审查职能,也就是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性财产处分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最后,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重新构建,将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两个环节:一是立案、侦查等审判前的刑事追诉环节;二是生效裁判的执行环节。
作者 陈瑞华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5期53-61,共9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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