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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职能的再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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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虽然一直在强调自身作为"监督部门"的性质,但相对于公诉和侦查而言,监督职能一直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的空间或空白,或者不妨说许多时候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职能中的"短板"。这个特点对于民事领域的监督来讲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民事领域对于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的提起,正是检察机关"补齐短板"的一个关键或者要害环节。
作者 王亚新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5期68-74,共7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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