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立法与理论通说认为初查阶段不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这种观点最初也是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规定。但该观点并未注意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初查本身存在的差异。公安机关的初查制度虽然源自检察机关,不过由于其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同时两种调查程序又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当中该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在原有的案件“真实性”判断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其“性质判断”的功能。所以,法律应当对初查进行分别规定,赋予公安机关在涉及案件“性质判断”的初查当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7年第1期72-79,共8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