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的一个重要共同管理者,同时也对网络犯罪的实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犯罪频繁发生的情况,如果一味地采取对可罚的网络中性业务行为扩大处罚范围与程度的措施,不仅会出现对网络中立业务行为进行全面处罚的趋势,而且还有将共犯进行正犯化处罚之嫌,更是突破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处罚逻辑。这种处罚逻辑实质上是违背了法治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网络的运转与发展。解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需要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第2款的规定,分清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限度内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这有助于在实践中防止过分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处罚范围的偏向。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7年第3期60-66,共7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