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随着电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呈现急剧增长之势,电信网络诈骗有着分工合作的特点,这就造成了在对电信网络诈骗完成后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定性上的分歧。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失控说",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取款者必须在诈骗实施终了前而不是既遂前,承诺诈骗既遂后帮助取款,才能认定其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因果关系。帮助取款者与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者事前通谋的并不一定全部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对"事前通谋"应作实质性的区分,帮助取款者的行为只有能被评价为具有功能性时,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犯,不能违背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及原理认定共犯的成立与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