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情态系统的理论,结合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发现情态动词"必须"被大量地用来设定义务性的规范,用"可以"对适用对象做出许可,授权。本文通过分析《宪法》原文中的情态动词,总结出我国立法语言的一般特点是:主要选用高值的情态动词,比如"必须"。除此之外,译文中有些中值和低值的情态动词使用不够统一,比如"shall,may"。本文认为作为立法语言范本应该尽量做到统一标准和规范。此研究的意义在于加深我们对于《宪法》中关于规定法律行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