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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中的社团禁止--以德国的宪法实践为参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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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确定香港特区有责任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对涉及违反国家安全的社团予以禁止。基于维护国家既有宪法秩序、防止个人滥用结社自由、防止社团扩大所致之不利三点理由,公民的结社自由会违反国家安全而理应受到限制。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提交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第15段与现行《社团条例》存在程序与适用意义的不同。裁定是否取得某一社团理应受保安局长实施,但裁定应受司法审查的限制。某个社团被因违反国家安全被取缔,其次级组织以及替代组织也应一并处断。同时应修订《立法会条例》等相关条文,规定某人如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社团,其议员资格应一并丧失。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1期99-108,共10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占中’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5ZDA03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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