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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至他村生活数年是否还有权分配原村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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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聂某(女)出生于A村民小组,结婚后仍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后生育陆某一、陆某二。2001年,聂某和陆某一、陆某二搬迁至B村民小组生活(B村民小组和A村民小组相邻,属同一村)并将户口迁至此处,但在B村民小组并未分得土地。聂某一户在A村民小组仍有农田和自留地,并实际耕种。2012年到2014年,A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陆续被征收。
作者 李娜
出处 《江淮法治》 2017年第20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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