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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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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的性质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义务后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各方依法承担的向法官提供证据的义务,文章通过对"举证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认为"举证责任"这个法律概念的名称应该为"举证义务",其定义应该表述为诉讼各方依法承担的向法官提供证据的义务。
作者 龚大春
机构地区 三江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10期88-9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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